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嘉義縣政府府主歲字第100005598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6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
    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二)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相關開源節流績效。

三、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研究考核處主辦
    ,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各項計畫管考系統查填情形。
  (七)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鄉(鎮、市)公所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
    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相關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嘉義縣對
        鄉鎮縣轄市補助辦法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相關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嘉義縣對鄉鎮縣轄市補助辦法或
        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鄉(鎮、市)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
        及執行,並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四)鄉(鎮、市)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
        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五)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
          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4.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
          情形函報本府主計處(格式如附表)。
  (六)鄉(鎮、市)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
        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4.鄉(鎮、市)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
          定:
         (1)行政院每年度所頒訂之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
            基準中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2)依法令規定接受鄉(鎮、市)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
            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3)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
            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
            之民間團體。
        5.前4規定之民間團體,如單次受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或同一年度累計受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時
          ,應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其成果報告,送各該補(捐)助
          之鄉(鎮、市)公所備查。
        6.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受其補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
          、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鄉(鎮、市)公
          所網站中公布。

五、鄉(鎮、市)公所開源節流績效之考核,其中開源部分由嘉義縣財政
    稅務局主辦,節流部分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開源部分:
        1.開源行政業務考核。
         (1)鄉鎮市公庫月報表編送情形。
         (2)一年以上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負擔概況表編送情形。
         (3)新稅目、新種規費項目開徵及規費收費標準調整辦理情形。
         (4)行政業務配合辦理事項情形。
        2.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
         (1)稅課收入徵收情形。
         (2)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3)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4)公共造產辦理情形。
         (5)補助及協助收入辦理情形。
         (6)其他收入辦理情形。
        3.開源績效總效益考核。
  (二)節流部分:
        1.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約(聘)僱、臨時人員與技工(含駕駛)、工友人數占正式員
          額之比例及其績效、人事費用精簡情形。
        3.人事費、加班費及旅運費支出撙節情形。
        4.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三)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吸引民間投資辦理情形。

六、本府對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本府主計處應於年度開始時彙整本府各主辦
    考核機關單位之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鄉(鎮、市)公所,並得
    視考核作業需要,請鄉(鎮、市)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鄉(鎮、市)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
    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