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
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二)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相關開源節流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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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研究考核處主辦
,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各項計畫管考系統查填情形。
(七)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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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鎮、市)公所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
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相關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嘉義縣對
鄉鎮縣轄市補助辦法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相關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嘉義縣對鄉鎮縣轄市補助辦法或
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鄉(鎮、市)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
及執行,並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四)鄉(鎮、市)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
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五)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
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建議事項應由鄉(鎮、市)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4.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
情形函報本府主計處(格式如附表)。
(六)鄉(鎮、市)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
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4.鄉(鎮、市)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
定:
(1)行政院每年度所頒訂之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
基準中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2)依法令規定接受鄉(鎮、市)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
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3)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
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
之民間團體。
5.前4規定之民間團體,如單次受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或同一年度累計受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時
,應將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其成果報告,送各該補(捐)助
之鄉(鎮、市)公所備查。
6.鄉(鎮、市)公所應按季將受其補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
、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鄉(鎮、市)公
所網站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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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鄉(鎮、市)公所開源節流績效之考核,其中開源部分由嘉義縣財政
稅務局主辦,節流部分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開源部分:
1.開源行政業務考核。
(1)鄉鎮市公庫月報表編送情形。
(2)一年以上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負擔概況表編送情形。
(3)新稅目、新種規費項目開徵及規費收費標準調整辦理情形。
(4)行政業務配合辦理事項情形。
2.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
(1)稅課收入徵收情形。
(2)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3)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4)公共造產辦理情形。
(5)補助及協助收入辦理情形。
(6)其他收入辦理情形。
3.開源績效總效益考核。
(二)節流部分:
1.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約(聘)僱、臨時人員與技工(含駕駛)、工友人數占正式員
額之比例及其績效、人事費用精簡情形。
3.人事費、加班費及旅運費支出撙節情形。
4.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三)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吸引民間投資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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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對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本府主計處應於年度開始時彙整本府各主辦
考核機關單位之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鄉(鎮、市)公所,並得
視考核作業需要,請鄉(鎮、市)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鄉(鎮、市)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
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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