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縣長、副縣長兼任,
編組成員如下:
(一)秘書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經濟發展處處長、建設處處
長、農業處處長、地政處、新聞行銷處處長、綜合規劃處、農業
處漁業科科長、經濟發展處工商發展科科長、經濟發展處使用管
理科科長、經濟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經濟發展處城鄉規劃科
科長及本縣警察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社會局局長、消防局
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文化觀光局局長。
(二)警察局副局長(主管刑事業務)、刑警大隊大隊長、刑警大隊副
大隊長、行政科科長、防治科科長、保安科科長、交通隊隊長、
少年隊隊長、婦幼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
(三)其他有關局、處或單位,必要時臨時通知參加。
(四)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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