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70247715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至第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條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公(私)營機構、團體或法人,由其負責人申請之。
二、個人須年滿二十歲。

第五條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
一、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森林公園區域內。
二、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或高速公路、鐵路周圍
    三百公尺範圍內。
三、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
    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四、種植水稻之農地。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六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於
    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
三、引火人應於燃燒前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通
    知毗鄰地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
四、風速大於每秒十公尺或天候可能影響燃燒擴大或延燒情形者,應立即
    停止燃燒並撲滅之。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六、發布空氣品質指標達紅色警戒或嚴重惡化時,不得進行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