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925751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及第1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因故均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構)代表
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
本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