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因故均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構)代表 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 本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