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雲林縣政府府財產一字第1045201814號函修正發布 第9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各機關接受捐贈,應開立證明文件予捐贈者,並留存一份備查;開立
    證明文件之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按捐贈財產之種類載明
        1.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2.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二)收據內註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其可
        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
        定之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