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雲林縣政府府管字第 1035304950號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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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臨接寬度超過四公尺道路者,應於基地四
        週,以鋼鐵或金屬板(一.二0公釐厚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
        在二.四0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密閉式或漏空部分未超過
        六公分之安全圍籬。臨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圍籬改為活
        動式。
  (二)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
        施工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
        或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曠未開闢且無鄰
        房居住地區,無礙於公共安全,且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閒空隙,須設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
        ,使基地用水不致溢流到基地外。
  (四)施工門:車輛出入設置鐵捲門或軌道式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
        外應隨時封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五)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六)警示燈:於圍籬突出、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以利夜間
        人車注意。
  (七)其他: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道路範
        圍內,應採取完善之維護措施,並隨時清掃整理,以維持工地整
        潔。

四、建築物施工時,其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廢棄物之推放應在其安全圍
    籬內。地下室全部開挖者,應考慮分段施工,或於擋土支撐上方架設
    棧橋(供施工機具運轉、構臺(供材料置放)以利工程施工。但開挖
    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無其他替代方法可以施
    工時,其運轉機具或擋土構材得報經核准限時借用道路。

五、二層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
    足二.五0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
    或墜落之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應襯厚木條底
        板或採取其他防沉措施。
  (二)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一.三公釐徑尼龍
        塑膠網(網格不得大於十五公釐,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0公分)
        。
  (三)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另加設厚0.二二公釐帆布
        圍護
  (四)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釐厚鋼板,設置於二樓
        樓板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物
        得採用夾板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