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一字第 1053606662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第8點及附表,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6月10日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府工都字第9114300280號函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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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4月15日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府工都字第921430020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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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11月7日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府工都字第9214300704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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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雲林縣政府九十三府工都字第93143033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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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雲林縣政府九十四府城都字第0942702628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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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5月20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字第098270070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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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字第0982701888號函修正發布第 9 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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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字第1027705815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6點、第7點、第8點及要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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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一字第 1053606662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第8點及附表,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第二點之土地使用:
  (一)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古坑鄉都市計畫區及其他都市計畫區)
        。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000平方公尺。
    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家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
    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請
    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公頃。
    前二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基地應自計畫道路及四周境界線退縮二公尺以上設置實體圍牆,
    並以五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雲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
    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如附表)」(下稱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八、各項土地使用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審
    查要項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