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第二點之土地使用:
(一)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古坑鄉都市計畫區及其他都市計畫區)
。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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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000平方公尺。
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家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
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請
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公頃。
前二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基地應自計畫道路及四周境界線退縮二公尺以上設置實體圍牆,
並以五公尺間隔種植一株喬木。但「雲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
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如附表)」(下稱審查要項表)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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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土地使用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審
查要項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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