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管線施工作業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雲林縣政府府工養一字第1046412625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管線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申挖單位)申請於道路上進行管線新設、更
    新或維護工作時,應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調查及測量,
    申挖單位可採用全測站( Total Station)法或衛星定位測量(GPS/
    GNSS)法,以提供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相關應用。公共設施管線資
    料庫之圖資建置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相關資料標準辦理。
    測量成果之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 TWD97或 TWD97(2010)二度分帶坐
    標系統;高程坐標應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測量精度必須符合孔蓋中心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二十公
    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
    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坐標容許誤差為五十公分。

八、申請挖掘單位於函報竣工結案應製作下列檔案內容,依系統規定內容
    ,於辦理申報完工及結案程序時,直接透過系統上傳,並註記必要之
    檔案說明:
  (一)測量成果檔案: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
        線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資料直接壓縮成檔名為「【申請
        案號】 +測量資料」.rar或.zip之壓縮檔案,於系統上申報完工
        時直接透過系統上傳。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製作成.jpg格式),除依各路權機關規定繳
        交外,並挑選具代表性數位照片,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直接透過
        系統上傳,並註記基本說明。
  (三)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
        檔,並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完成概要、平面位置圖(含座標)、縱橫斷面圖、附屬工程竣工
        圖及相關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