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屬本縣年滿十八歲且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農民,皆可依規定申請,
同戶或夫妻則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申請本補助之農民需參加本縣開
辦之「安全農業」或「有機」相關講習或課程,具有機(含有機轉型
期)驗證證書者及農業首都品牌示範戶不在此限。符合以下條件者,
依下列順序優先補助:
(一)農業首都品牌示範戶:農作物不得使用藥物、畜及水產養殖不使
用含藥飼料添加飼養,符合本府認證後授與金標章。
(二)從事有機栽培者,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相
關證明書件(包括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
申請有機(含有機轉型期)驗證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
(三)農業首都友善農業戶:合理使用藥物之農、畜及水產養殖戶,符
合本府認證後授與綠標章。
(四)有固定銷售通路,不致發生產銷失衡者。
(五)最近五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
育訓練累積時數達四十小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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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助之輔導單位為耕地所轄之各鄉(鎮、市)農會、各合作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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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補助項目如下:
(一)有機農田隔離設施資材。
(二)農業機械。
(三)溫網室設施(以蔬菜及果樹之溫網室設施優先)。
(四)生物防治資材(以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
法之作物生產規範為限)。
(五)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
(六)土地租金。
(七)運銷設施及包裝加工設備。
(八)包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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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最新公告之補助基準辦理,並依
下列補助標準為之:
(一)有機農田隔離設施資材補助,依實際搭設面積及購置金額實報實
銷,每公頃最高補助二分之一,以十萬元為上限,同筆土地以申
請一次為限。
(二)農業機械補助,項目參照本府「農業生產競爭力提升計畫補助作
業要點」規定,參與本計畫個人使用之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售價之
二分之一為限(為方便計算補助款,得去尾至百位數),不超過
五萬元補助額度為原則,且同一機種僅限一台,售價一萬元以下
之農業機械不予補助。
(三)溫網室設施補助,標準依據本府「提升建構安全農業設施補助計
畫作業要點」辦理。
(四)生物防治資材補助(包括防治用藥劑),依購置金額,最高補助
二分之一,並以每公頃二萬元為補助上限。本補助方案主要以非
化學農藥、性費洛蒙病蟲害防治等方法為主。
(五)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依申請人有機(含轉型期)驗證面積,(
不含驗證申請中)每公頃發給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二萬元,同筆
土地以發放一次為限。
(六)土地租金補助為補助中華民國一0二年及一0三年土地租金,每
年每公頃三萬元為補助額度上限,同筆土地申請以一次為限。
1.未曾有機驗證之土地需檢附一年內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
含量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告有機農業灌溉水質
及土壤之重金屬容許量基準修正規定。
2.需為中華民國一0一年後雙方簽訂之租約,且簽訂年限需三年
(含)以上。
3.另本補助租用土地需座落於雲林縣境內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
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且不得有國有地轉租之情事。
(七)運銷設施及包裝加工設備。
1.運銷設施:
(1)冷藏庫設施,個人使用之組合式冷藏庫補助以不超過二分之
一為原則,每坪最高補助三萬元,每戶最高補助三十坪。
(2)冷藏車按申請人運銷實績或農產加工實際需求,每輛依其發
包金額最高補助四十萬,超過三點五公噸者按該標準補助,
每戶以申請一台為限。
(3)洗選輸送及處理設備,補助基準以不超過售價三分之一為限
,單價一萬元以下之設備不予補助。
2.包裝加工設備:
(1)包裝設備,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單價二萬元以下
之設備不予補助。
(2)礱穀機,每台以不超過合約金額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以二
十五萬元為限,每戶以申請一台為限。
(3)輸送機,每台以不超過合約金額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以五
萬元為限。
(八)包裝設計依據「農業首都優良農特產品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辦理,補助金額以五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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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程序如下:
(一)農民填妥本計畫補助申請書表,含基本資料表、補助需求調查表
、預算明細表及切結書等資料(附件一),向耕地所轄之輔導單
位提出申請。
(二)由輔導單位受理並彙送農戶申請書表至本府。
(三)申請資料由本府進行初審,並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其審查結
果函文輔導單位及農戶,並請輔導單位提送計畫書(附件二)至
本府彙整,奉核定後執行。
(四)申請租金之補助用地由本府派員會同輔導單位現場勘查,確認租
地符合農地農用並製成會勘紀錄表(附件三),租金補助應檢附
會勘表、印領清冊及土地租賃書影本送府據以核銷。
(五)溫網室設施或隔離設施之搭建地點由本府派員會同農民團體現場
勘查,確認尚未興建,並製作會勘紀錄表(附件三)始予同意搭
建、驗收核銷經費。
(六)生物防治資材受補助農友於資材到貨前三日聯絡輔導單位,填妥
生物防治資材交貨資料明細表(附件四)回傳本府,以利查核項
目是否符合有機農業生產規範,並於資材到貨當日連繫輔導單位
辦理查驗工作並拍照存證,應確實核對購置數量與所購項目是否
合於計畫規定等,並填妥查驗紀錄表(附件五)
(七)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由本府派員會同輔導單位現場勘查確定該
地從事有機耕作,並製成印領清冊(附件五)及檢附有效期限內
合格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證書送府據以核撥獎勵金。
(八)有關本驗收執行規定,農業機械、溫網室設施、隔離設施資材、
運銷設施及包裝加工設備等,需含農業首都LOGO,並標示各年度
「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之字樣。
(九)各輔導單位依據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由各輔導單位
驗收,需檢附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暨開支原始憑證及合法使用文
件送本府進行審核,各項受補助資料經核無誤後據以核撥補助款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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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機制如下:
(一)本府會同輔導單位不定期抽驗受補助農戶生產之有機農產品以做
為補助款之成效考核,其中若發現農戶耕作過程中施用化肥或農
藥等狀況、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爾後即不再補助。涉及法律責任者,由申
請人自行負責。
(二)受租金補助農戶應於租約簽訂日起三個月內從事有機農業生產,
否則租金補助追回。
(三)受本計畫補助農民應於受補助日起一年半內向相關有機驗證機構
提出有機轉型期驗證,並提報本府列冊管理,以做為爾後補助優
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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