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雲林縣政府府農務一字第1052502292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及附件,自105年1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各產銷班班員及農民向農會、農業合作社場或農作類相關協會等
        農業團體提出所需設施設備項目、面積(如附件一),其限制如
        下:
        1.每人以申請一筆或毗連土地及一種設施或設備為限。
        2.同戶或夫妻以一人申請為限,且三年內曾經政府機關核定設施
          或設備補助者不可提出申請。
        3.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一百萬元。
  (二)各農業團體審查各產銷班班員及農民申請資料,彙整各班員及農
        民所提之經費需求彙整表後連同申請表送本府(如附件二)。
  (三)本府針對所送資料進行複審後,送審查小組審查,依符合本要點
        第二點各款項之數目多寡排定順序,且以未獲政府機關補助者為
        優先,審查後通知農業團體依審查結果送計畫書(如附件三)至
        本府彙整,簽奉縣長核准後執行。
  (四)擬興建農業溫網室設施或設備之土地須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
        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搭建捲揚式塑膠布溫室
        、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及育苗馴化場者須取得使用
        執照;搭建地點由本府派員會同農業團體現場勘查,確認尚未興
        建或更新,並製作會勘表(如附件四)始予同意搭建;搭建完成
        並由各農業團體驗收後,再通知本府派員會同現場查核製作會勘
        表(如附件四),檢附相關文件始予核銷經費(如附件五),計
        畫展延及經費保留不得超過三年。
  (五)各農業團體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由各農業團體
        驗收,並於顯眼處標示農業首都標誌及「該年度雲林縣政府農業
        發展安定基金補助」字樣,並將製作成果報告與成果照片及開支
        原始憑證送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如附件六)。
  (六)本府得就受補助各農業團體進行計畫考核(如附件七)及抽查。
        抽查以隨機方式抽選,每年抽選縣內四分之一鄉鎮市數,針對抽
        選出之鄉鎮市隨機抽查其自中華民國一百年起補助之農戶總數的
        三分之一,每鄉鎮市最高抽查三十戶,進行設施生產情形之查核
        ,並填寫抽查紀錄表(如附表八)。
  (七)本府補助之設施不得變更用途,或增設其他非農業設施(如綠能
        設施),且搭建後未報本府核准者不得出售、轉讓、拆除。經查
        違反者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撤銷補助,並限期
        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者,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