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三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城鄉發展處處長及文化處處
長兼任。
(二)學者、專家八人。
(三)登記立案之團體代表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專家及學者委員缺席或團體代表未指派代表人出席會議連續達二次以
上,本會得予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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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
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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