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雲林縣政府府消管字第102380021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承
    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
    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相關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關學者、專家人選,得由本府相關災害業管單位推薦本會召集人遴
    派。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兼任之,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