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承 縣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 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相關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關學者、專家人選,得由本府相關災害業管單位推薦本會召集人遴 派。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兼任之,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