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辦公室設於本縣消防局三樓,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 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 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五、本辦公室主任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協助重要防 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