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9010842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7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臺 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397337A號令發布編制表)(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402372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2年5月1 0日生效)(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50695775A號令 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南市 政府府法規字第1081504791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8年12月27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設下列各處、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處:
    掌理機要業務、檔案管理、印信、文書、庶務、廳舍修繕與維護、採
    購企劃及管理、採購稽核及申訴調解等事項
二、財政處:
    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庫款支付、出納、基
    金、地方金融及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處:
    掌理法制、國家賠償及訴願審議等事項
四、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掌理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城市企劃行銷、城市外交、廣電影視管理
    及數位傳播等事項
五、民族事務委員會:
    掌理原住民及客家事務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掌理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為民服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委員會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本府置處長、主任委員、副處長、副主任委員、專門委員、科長、編審、
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民族事務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客家族群代表。
三、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籍委員、客家籍委員、女性委員名額均不得低於委員
總額三分之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市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第二項及第四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任期出缺時
,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