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南市政府府秘總字第 1081116074號函修正發布 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通用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11日臺南市政府府秘總字第1000122965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6點,並自 100年 3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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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秘總字第1000944070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至第3點、第5點至第11點、第13點第16點 (原名稱:臺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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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秘總字第1040855512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第11點,除第11點自105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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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南市政府府秘廳字第1050241542A號函修正發布第 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3點、第14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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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秘廳字第1051143917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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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秘廳字第1060052731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5年12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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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秘廳字第 1061168853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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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秘廳字第1070437620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第11點、第14點,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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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南市政府府秘總字第 1081116074號函修正發布 第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六十分。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列為甲等之比例不得超過其受考總人數之百
      分之七十五。但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收費員及收費管理員不在此限。
      年度內事假及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以上、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
      上者,不得考列為甲等。
      前項有關事假及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安胎休養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之請假日數。
      當年度考列為丙等,確不能勝任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