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六十分。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列為甲等之比例不得超過其受考總人數之百
分之七十五。但交通局停車管理處收費員及收費管理員不在此限。
年度內事假及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以上、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
上者,不得考列為甲等。
前項有關事假及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安胎休養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之請假日數。
當年度考列為丙等,確不能勝任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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