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推薦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參考名單及其資料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秘採字第1110114530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 1點至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南市政府推薦政府 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及其資料維護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推薦專業、公正及品德操守良好之優秀人才納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
    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並落實維護及管理受推薦者之資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向工程會推薦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參考名單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推薦機關)擬具初審名
          單,並備妥受推薦者之推薦表(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簽
          會其人事與相關單位及本府秘書處後,簽請本府核准。
    (二)初審名單經本府核准後,推薦機關應將前款文件及簽呈影本送
          本府秘書處辦理登錄作業。
    (三)本府秘書處辦理登錄作業後,應將推薦名單及其推薦表函送工
          程會。

三、推薦機關推薦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品德操守良好。
    (二)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
          名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款規
          定資格之一者。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退休人員,且於退休前十年內未曾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處(戒)處分者
          。

四、受推薦者納入資料庫之有效期限一次為三年。推薦機關欲續行推薦者
    ,應於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檢核受推薦者資料之正確性,簽請
    本府核准後,將簽呈影本及更新之資料送本府秘書處辦理續行推薦登
    錄作業。

六、推薦機關知悉受推薦者有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
    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檢具具體
    事證,簽奉本府核准後,提報本府秘書處轉送工程會辦理除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