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0452316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5條、第13條;刪除第4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日生效 (中 華民國106年5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0452316A號令修正發布中西 、仁德、府北、永康、玉井、白河、安平、安南、佳里、官田、府東、府 南、善化、新化、新營、學甲、歸仁、麻豆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 106 年7月3日生效)(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0452316C 號令廢止鹽水區、關廟區、龍崎區、楠西區、新市區、將軍區、柳營區、 後壁區、南化區、東山區、西港區、安定區、左鎮區、北門區、六甲區、 山上區、大內區、下營區、七股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 106年7月3日 生效)(原名稱:臺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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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本局),辦理各該轄區戶政事務。

戶政事務所依業務特性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戶籍登記課:戶籍及相關登記、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更改姓名
    等事項。
二、戶籍資料課:道路命名與門牌、印鑑管理、日據時代戶口調查簿除戶
    資料管理、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管理、學齡兒童造冊、名冊編造、
    選舉造冊及戶籍通報等事項。
三、戶籍行政課:國籍行政、戶籍統計、戶政資訊、行政資訊、文書收發
    、印信、事務、出納、研考、檔案管理等事項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
    項。
分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設戶籍登記課及戶籍資料課;未分課或僅分二課
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分配由現有人員辦理。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三日施行。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