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市區文康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30940221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第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南市新市 區多功能活動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臺南市新市區文康育樂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繳納各項
費用與保證金;其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免費提供使用:
一、臺南市政府或臺南市新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新市區公所)舉辦之各項
    活動。
二、本區公立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辦理非營利活動或集會,經新市區公
    所核准,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其他特殊狀況屬公益性質,經新市區公所核准。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新市區公所並經核准
    者,退還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四分之三,水電費、冷氣費及保證金全額
    退還。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者,退還不能使用期間已繳納之費用
    。
三、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且申請人不能改期,
    退還不能使用期間已繳納之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