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及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民自字第1081025246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第4點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

七、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一)各組評列為第一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
        主管各記嘉獎二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功一次。
  (二)各組評列為第二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
        主管各記嘉獎一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嘉獎二次。
  (三)各組評列為第三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
        主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