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解行政績效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
七、調解行政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之: (一)各組評列為第一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 主管各記嘉獎二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功一次。 (二)各組評列為第二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 主管各記嘉獎一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嘉獎二次。 (三)各組評列為第三名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區長、承辦課(室) 主管、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記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