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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249576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3月2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九十三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150-0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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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4月4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六南市法行字第09609503240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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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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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249576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3月29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臺南市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
附表二-切結書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