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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70660C號令廢止,並 自101年12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臺南市政府94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3830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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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臺南市政府96南市法行字第 09609502290號令修正公 布第10條、第21條至第22條之1、第24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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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09726537380號令修正公布 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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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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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70660C號令廢止,並 自101年12月24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