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714722A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自治組織代表或管理委員會委員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或委員中互選會
長或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或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助會長或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但章程另有規定會長或主任委員之選任方
式者,從其規定。
前項選舉權,會員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代表或委員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鋪)位數比例分配,並
以奇數為原則。市場攤(鋪)位數在一百五十攤(鋪)以下者,應選員額
置五人至十一人,超過一百五十攤(鋪)者,應選員額置七人至十三人。

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之業務經費,須經代表會或委員會決定及會員大會
通過後,由會員分擔之,並以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名義向金融機構設立
專戶。
前項專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按月製表,提代表會或管理委員會審核通
過後公告之,並併同前條第三項之會議紀錄函送市場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