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設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30139810D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南市市場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

  公有零售市場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者
  ,其改建經營所需設備,得提改善經營計畫書向市場處申請補助,並以
  一次為限。

  申請補助經核准者應與市場處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簽訂補助契約。

  補助案件作業程序應依附表之規定,市場處並得於補助案件執行時進行
  督導及考核。

  補助經費採總額補助,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費用由受補助者於設備改善時先行墊付,並於設備改善完成後十五
  日內,函報市場處確認後,始得辦理費用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