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水污工字第1060341226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最小施作空間為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
    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上述
    淨寬度說明如下:
  (一)背對背雙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合計
        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但合計淨寬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並經本府
        水利局評估可辦理用戶接管且背對背雙側土地所有人均出具同意
        書者,得不受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之限制。
  (二)單側用戶後巷與其他建物側邊相鄰者,單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
        ,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
  (三)淨寬度不足八十公分者,不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前項後巷新設之排水溝應施作於施工前原有位置不得偏移或彎折,且
    各自之用戶排水設施應設置於其地界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