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最小施作空間為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
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上述
淨寬度說明如下:
(一)背對背雙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合計
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但合計淨寬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並經本府
水利局評估可辦理用戶接管且背對背雙側土地所有人均出具同意
書者,得不受兩側各達四十公分以上之限制。
(二)單側用戶後巷與其他建物側邊相鄰者,單側用戶後巷自地界線起
,淨寬度至少八十公分。
(三)淨寬度不足八十公分者,不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前項後巷新設之排水溝應施作於施工前原有位置不得偏移或彎折,且
各自之用戶排水設施應設置於其地界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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