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3日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南市水秘字第1101470701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均由局長就本
    局高層主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具法制專長。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一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一年以上之專門職業
          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三)現任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法制職系或司法行政職系簡任以上
          之公務人員。
    (四)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前三款職務之人員。
    (五)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一年以上
          實務經驗之人員。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