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均由局長就本
局高層主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遴聘(派)之;其中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具法制專長。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
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一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一年以上之專門職業
人員或法律實務工作者。
(三)現任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法制職系或司法行政職系簡任以上
之公務人員。
(四)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前三款職務之人員。
(五)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一年以上
實務經驗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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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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