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其營業場所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
距離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商業或公司登記,而營業項目未登記為成人用品零售業
者,由主管機關輔導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
(二)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未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或公司法第十九
條規定辦理設立登記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期辦理登記;
屆期未辦妥者,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裁處或
依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由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商業登記。
成人用品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命其不得營業;繼續營業者,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怠金、斷水斷電或其他執行方法:
(一)營業場所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而未辦竣兒
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之登記。
(二)營業場所不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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