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管理成人用品零售業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經工商字第1101600355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經營成人用品零售業,其營業場所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
    距離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商業或公司登記,而營業項目未登記為成人用品零售業
          者,由主管機關輔導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
    (二)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未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或公司法第十九
          條規定辦理設立登記者,由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期辦理登記;
          屆期未辦妥者,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裁處或
          依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由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商業登記。
    成人用品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命其不得營業;繼續營業者,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怠金、斷水斷電或其他執行方法:
    (一)營業場所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而未辦竣兒
          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之登記。
    (二)營業場所不符合兒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