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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 8月21日臺南市政府90南市法行字第226816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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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20950740-0號令修正公 布全文2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至本市妓女戶全部結束營業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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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726074560號令修正公 布全文2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至本市妓女戶全部結束營業後失效 (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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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