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五項規定:「前四項有關移 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 部,有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本府爰訂定「 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本自治條例相關條文配合臺中市 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