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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037723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臺南市政府(90)南市法行字第200882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8條;並溯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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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102029510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8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 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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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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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037723C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