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進廠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廢字第 1090121254號函 修正發布第 5點、第7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第16點、第22點、第 2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焚化廠開放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時間。
    (一)城西焚化廠: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2.週六: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二)永康焚化廠:週一至週日每日皆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本局所屬清潔隊及本局委託清運家戶垃圾之清運機構進廠時間另定之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本局焚化廠於特殊狀況,得於第一項規定以外時間開放進廠;天災或
    不可抗力因素,本局得立即公告暫停進廠。
    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焚化廠進廠時間依本局公告辦理。

七、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產出者,應於廢棄物進廠處理七日前,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於取得本局進廠許可處理文件,並符
    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規定,始得自行或委託清運廢棄物進廠。
    (一)委託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處理廢棄物申請表,委託清除機
          構清除者使用附表二格式,自行清除者使用附表三格式。
    (二)事業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
          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但學校、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免附。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
          證明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
          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查詢列印。
    (四)自行清除者應檢附登錄於臺南市之自有廢棄物清除車輛行車執
          照影本。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委託清除機構清運廢棄物者,其進廠許可處理文件之申請,得由清除
    機構彙整後代為遞件申請,並具函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除機構同意進廠申請表(附表四)。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許可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產出者委託本局代處理廢棄物申請書(附表三),或本
          局之同意處理文件。
    (四)廢棄物清除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五)清運契約書(有管制編號者)及其合約書。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申請進廠許可文件不適用本局所屬清潔隊及本局委託清運家戶
    垃圾之清運機構。
    一般事業廢棄物申請進廠許可為永康焚化廠者,得由代操作廠商彙整
    進廠許可申請文件,其它一般廢棄物應經本局審查核可後始可進廠。
    污泥(D-0901有機性污泥:廢皮革污泥)申請進廠許可處理者,應附
    廢棄物溶出萃取試驗程序(TCLP)一年內的檢測報告影本、濕基低位
    發熱量及三成份分析的檢測報告,其濕基低位發熱量標準為≧1350 k
    cal/kg,含水率標準為≦60%,灰份標準為≦20%,檢測報告逾一年
    者,應再重新申請進廠許可。未述明廢棄物來源、性質、廢棄物進廠
    量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

九、進廠磁卡有效期限:
    (一)取得本府核發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有效期限同清除許可證。
    (二)其它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進廠磁卡經本局進廠許可者,有效期限
          三年。
    (三)未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進廠磁卡但經本局進廠許可者,有效期限
          為一個月,且僅限用於單次廢棄物進廠。
    (四)永康焚化廠則從代操作廠商規定行之。

十一、有關進廠磁卡使用、遺失及補發規定如下:
      (一)磁卡損壞或遺失者,應向本局申請補發,並繳交磁卡補發費
            用;持損壞之磁卡申請補發新卡者,每次收取新臺幣一百元
            ;磁卡遺失申請補發新卡者,每次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領用之磁卡應配合廢棄物清除車輛使用,不得借予其他車輛
            使用,如有違規借用或進廠車輛與磁卡資料不符情事者,焚
            化廠得令其返還並註銷該磁卡。
      (三)領用之磁卡無繼續使用需求者,或已經本局停止進廠者,其
            磁卡應繳還焚化廠;如已遺失者,應提具切結書向本局或焚
            化廠申請註銷。已繳還、註銷磁卡者或契約到期者,始得向
            本局或焚化廠申請退還保證金。
      (四)永康焚化廠事業廢棄物清除業者則從代操作廠商規定行之。

十二、廢棄物進入焚化廠均應過磅稱重。除依第十三點規定者外,應依臺
      南市政府公告之收費標準或其它進廠許可處理文件收費標準繳納處
      理費用,繳納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
            1.廢棄物處理費採每月結算一次者,應至本局秘書室繳交保
              證金。
            2.保證金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所申請進廠廢棄物總重量乘以處
              理費單價之一倍。
            3.保證金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
              存款單為之。
            4.機關、公立學校及其所屬事業機構、廢棄物處理費採按次
              繳交者,得免繳交保證金。
            5.同意依附件一格式與本局簽訂代處理廢棄物契約書者,其
              保證金繳交方式得依契約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廢棄物處理費每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十日前結算並將前一月
            廢棄物處理費繳至本局指定之銀行收款帳戶(臺灣銀行臺南
            分行,帳戶名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帳號:00904509
            6954號),再憑繳款證明向本局領取收據。逾期未繳清者,
            本局得自前款保證金中扣繳,並停止其進廠至繳清處理費為
            止。
      (三)採單次進廠計價者,應予過磅後立即向地磅繳清。
      永康焚化廠之收費標準及繳交方式從代操作廠商規定。

十六、焚化廠進廠檢查,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之「一般廢棄
      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理規範」辦理。
      焚化廠對於進廠車輛與廢棄物內容應嚴格核對,並得要求卸載抽查
      或全車落地檢查,如發現有車輛不符、廢棄物內容與遞送聯單(含
      進廠確認單、上網申報聯單等)所載不符者,應即時補正或原車遣
      返。

二十二、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違規認定及處置標準
              區隊(包含環保局委託清運家戶垃圾之清運機構及公家機
              構委託清運機構)或民間清除機構,進廠車輛或人員行為
              若違反本廠進廠規定,應參照附表五「違規記點方式及處
              置標準參照表」所列之標準進行違規記點,以每季為一週
              期實施違規點數統計(參照附表六),據以對違規者採取
              下列之處置:
              民間清除機構:
              1.每季累計達 2點者,違規車輛司機到廠接受 2小時之教
                育訓練講習。
              2.每季累計達 4點者,暫停違規車輛進廠一星期,並請車
                輛司機到廠接受 2小時之教育訓練講習。
              3.每季累計達 6點者,暫停違規車輛進廠二星期,並請車
                輛所屬機構負責人或主管級以上人員到廠接受 4小時之
                教育訓練講習。
              4.每季累計達 8點者,暫停違規車輛進廠一個月或本廠得
                視情節嚴重程度,禁止該機構所有車輛之進廠。
              民間清除機構違規車輛司機,如應參加教育訓練講習而無
              故缺席者,該民間清除機構車輛加重違規處置停止進廠一
              星期。
              區隊:
              1.每季內累計達 2點者由環保局通知區隊,由區隊長負責
                教育宣導該區隊違規車輛司機並做成紀錄。
              2.每季內累計達 4點者由環保局通知區隊改善並請違規車
                輛司機到廠接受 2小時之教育訓練講習。區隊違規車輛
                司機,如應參加教育訓練講習而無故缺席者,該區隊違
                規車輛司機加重違規處置通知進廠接受 4小時教育訓練
                講習。
              經查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則對再進廠之該車輛執行為期
              至少兩週之每進廠車次落地檢查程序,若再有發生有害事
              業廢棄物進廠情事則撤銷該委託事業機構之進廠同意許可
              。該項違規情形若未訂處置標準或本規定有未盡事宜,由
              本廠依該違規情節輕重程度,另簽報主管機關做適當處置
              。
        (二)違規銷案辦理原則
              進廠車輛因違反進廠規定致遭全數、部份遣返(退運)或
              焚化廠要求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者,違規機構應填具附表
              七「違規事件處理情形回覆單」或附表八「不得焚化廢棄
              物出廠管制聯單」,依違規事件發生後盡速至焚化廠辦理
              銷案,經焚化廠操作公司、監督單位或環保局催促仍未辦
              理銷案者,該違規車輛則暫時停止進廠。
        前項情形,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者,依法告發處分。

二十七、廢棄物輻射偵測相關程序須遵照附表九『車輛進廠輻射偵測標準
        作業程序』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