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40347458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12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104年4月16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2月 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203341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7年 2月16日生效)(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90125697A 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 109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 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91026364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9年10月 1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科
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