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紀念性之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臺南市政府府文建字第 1040166485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第2點(原名稱:臺南市政府紀念性建築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紀念性之建築物審定、變更、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
    之審議,特設臺南市紀念性之建築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之審定、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由本小組審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