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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獎勵老舊發展地區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公告廢止,並 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9月7日臺南市政府九十三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894-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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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臺南市政府九十五南市法行字第0950950787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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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六南市法行字第0960950262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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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公告廢止,並 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補助原則及項目說明表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