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
本局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專門委員。
(二)副總工程司。
(三)區域計畫科科長。
(四)都市規劃科科長。
(五)地景規劃工程科科長。
(六)綜合企劃及審議科科長。
(七)都市計畫管理科科長。
(八)都市設計科科長。
(九)都市更新科科長。
(十)秘書室主任。
(十一)人事室主任。
(十二)政風室主任。
(十三)會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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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以每年配合局務會議不定期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副召集人
代理之;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各科室
內熟悉業務及內控制度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
情形;亦得視議題需要,指定作業相關人員或邀請學者、專家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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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並處理幕僚實際作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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