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都更字第1051278359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重建之都市更新單元,除都市計
    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劃定規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接已開闢十五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面寬達十五公尺以上,
        且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已開闢二條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且基地面積在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
  (四)跨街廓更新單元劃設,應為相鄰之街廓,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
        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
        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之基地四周應面臨計畫道路。但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
    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或因戰爭及重大災害遭受損壞等情形,經本府
    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整建或維護之都市更新單元,除
    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一
    幢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連棟透天式或雙併式接續達三棟以上。
  (二)整幢四層樓以上。
    非屬合法之建築物,於更新事業概要中載明同意依相關法令配合調整
    為合法建築物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