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計畫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建築設計書圖涉及原核定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 變更或容積獎勵額度變更者,應重新提送本府核定重建計畫。 (二)變更所有權人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所有權人 清冊及變更部分之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