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都更字第 1080517347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計畫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建築設計書圖涉及原核定重建計畫範圍變更、容積獎勵項目
        變更或容積獎勵額度變更者,應重新提送本府核定重建計畫。
  (二)變更所有權人且未涉及重建計畫範圍,應檢具變更前後所有權人
        清冊及變更部分之所有權人同意書,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