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都管字第 107105874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並自107年10月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建築基地面臨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現有巷道需指定
    建築線者,其現有巷道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使用性質、使用期間:巷道旁已有編釘門牌房屋二戶以上,且其
        門牌編釘或戶籍登記已逾二十年。
  (二)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經道路管理機關確認符合供公眾通行之
        必要。
    建築基地申請指定建築線,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
  (一)本自治條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前無指定建築線,而
        已領有建築執照且執照內已切結供公眾通行、已註記有既成道、
        既成巷路、現有道或其他類似性質之巷道。
  (二)經指定建築線在案之巷道。
    本要點所稱供公眾通行必要之巷道,指經道路管理機關確認本要點發
    布實施前為其興闢、維護或管理有案,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仍無限制特
    定人通行使用之巷道。

三、建築基地依前點第一項申請指定建築線,應提供下列資料向建築線指
    定機關辦理: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檢附之圖資,應包含擬認定巷道範圍之實測
        現況圖、地籍套繪圖及依據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退縮範圍,
        且標明現況巷道之寬度、路名、門牌。
  (二)建築基地及擬認定現有巷道路段土地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
        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簿謄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建築基地或道路沿線二戶以上之門牌歷史資料,或以沿線房屋繳
        稅證明、水電證明等其他足資證明該路段已通行達二十年以上之
        文件。
  (四)距申請時至少二十年以上以及最近之航測地形圖、空照圖或臺灣
        地區像片基本圖或其他足資證明該道路位置之圖資。
    前項第一款圖資應由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