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臺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01002754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第12點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得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
    餘時間進修。進修方式變更或調入各機關學校前已進修者,亦同。
    進修人員同時就讀二校或二學系(科)以上者,前項進修方式僅得擇
    一申請。

四、申請進修人員應填具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申請表
    ,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各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提出。

五、申請進修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進修,且評核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
    ,其進修給假或補助費數額如下:
  (一)給假時數: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依實際課業情形,自審查同
        意之日起,每週給予其公假最高八小時。
  (二)補助金額:公餘時間進修人員,自審查同意當學期開始,所修科
        目成績均及格,且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每學期
        得補助其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分基數費等進修
        費用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費用申請程序:前款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
        內,檢具進修費用補助申請表與成績通知書及繳費證明文件,向
        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應提出進修報告,送
        服務機關學校認定。
    第一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以不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
    十分之一為限。但員額少於十人者,致計算前開進修總人數不足一人
    時,以一人計。
    第二款補助費,由各服務機關學校相關預算項下勻支,並得衡酌經費
    及進修人數酌減補助。

七、進修人員進修低於原學歷或同等學歷者,進修費用不予補助。但經服
    務機關學校認定職務上有進修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要點施行前,依原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及各鄉鎮公所核予給
      假或補助進修費用者,依原規定繼續給假或補助至一百學年度結束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