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顧問之聘期一任最長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於聘任期間有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專任有給職務。 (三)其他有損及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