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人力字第1080435137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107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市政顧問之聘期一任最長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於聘任期間有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專任有給職務。
  (三)其他有損及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