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困難之火災鑑定案件。 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三、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府消防局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 但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不予受理。 四、火災鑑定之新技術、新設備之蒐集、研究、適用及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