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火災鑑定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906859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困難之火災鑑定案件。
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三、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府消防局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
  但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不予受理。
四、火災鑑定之新技術、新設備之蒐集、研究、適用及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