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主任 秘書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 局人員遴聘(派)之。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