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南市消秘字第 1100013041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主任
    秘書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
    局人員遴聘(派)之。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