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氯離子建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由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命所有權人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高氯離子建物依前項規定須拆除重建者,得按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
樓地板面積興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增加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
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超過期限申請重建者,增加比率每年酌減百分之五
。
拆除重建者,除前項規定外,應符合申請重建行為時法令。
第二項所稱一定期限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拆除重建之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建物拆除後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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