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80147677A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高氯離子建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由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命所有權人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高氯離子建物依前項規定須拆除重建者,得按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
樓地板面積興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增加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
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超過期限申請重建者,增加比率每年酌減百分之五
。
拆除重建者,除前項規定外,應符合申請重建行為時法令。
第二項所稱一定期限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依第一項規定拆除重建之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建物拆除後向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