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南市工管二字第1040195115B號函 修正發布填表說明及審查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審查表。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六、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七、申請日前十五日內現況照片三份。
八、套繪於地籍圖謄本之建築物配置示意圖及位置示意圖三份。
九、其他文件:
  (一)申請適用前條第一款規定之建築物,應另檢附興辦公共設施、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建築物,應另檢附門牌編釘證明文件
        。
  (三)申請適用前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建築物,應另檢附原領有之建
        造執照影本及未領得使用執照之說明文件。
  (四)申請適用前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建築物,應另檢附該建築物完
        工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稅捐單位出具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