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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3008116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20366304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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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3008116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 標準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面積為六平方公尺以下: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廣告物面積逾六平方公尺:每證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