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30081163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
  標準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面積為六平方公尺以下: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二、廣告物面積逾六平方公尺:每證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