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之範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本市道路側公有人行道為限。
臨接前條公告範圍之道路側,且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之餐飲業 者,得申請設置露天座。 前項設置,應由申請人繕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切結書。 二、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平面配置圖及設施物樣本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