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臺南市政府府政預字第110057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三)具工程、法律、財政或公共事務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