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三)具工程、法律、財政或公共事務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