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 、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