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 10330381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至第7條、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
、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