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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四維民自字第1000068402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9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民自字第1000005234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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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四維民自字第1000068402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9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異動
廢止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