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本貸款核貸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含 )以下者,其貸款年息為二點五個百分點,核貸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者,其貸款年息為二個百分點,上述利率必要時檢討調整之,並 自貸放之日起第一年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得提 前清償。
十一、本貸款申請人經營之行業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專案核 准者,得申請展延償還期限,展延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 間應按月繳息及攤還本金。 前項展延申請,於貸款期限屆至而本息仍未完全清償前,亦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