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宗字第 1073053650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變更本市非都市土地為宗教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十二份經
    轄區內區公所初審後轉報主管機關審核: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
        用範圍)。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
  (六)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
        捐贈書(如附表二)、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表
        三)、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買賣契約書、國有
        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零四條完
        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及報備有案之組
        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不須檢附)。
    前項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者,除應檢附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
    並應檢附董事會議紀錄、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但新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免附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
    記證書影本。